更新时间:2026-03-09
地区:安徽
分类: 机关单位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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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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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2025HCWCA016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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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
马鞍山市山湖置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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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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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
马鞍山市花山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联系方式:0555-点击登录后可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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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限 |
1.公告期:2026年3月9日始至2026年3月30日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6年3月31日9:00始至2026年4月1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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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标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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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标的 |
所在层 |
结构 |
建筑面积(㎡) |
租期(年) |
租金底价 (万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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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花山区花溪路505号花溪里1-103号房产 |
地上1-2层 |
钢混 |
约3395.06 |
10(5+5) |
28.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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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的坐落位置:马鞍山市花山区濮塘镇花溪路505号。 2.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有不动产权证书,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房屋按现状移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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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
1.租赁房屋的租赁用途为商服经营(包括但不限于餐饮酒店、办公等)。 2.承租人不得于租赁房屋所在区域内从事按摩、娱乐业以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切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房屋内不得经营产生烟尘、油烟、废水、恶臭、噪音等污染的服务经营项目。 3.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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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租期内租金无递增,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6个月,免租金装修期包含在租期内。 2.履约保证金为12个月租金总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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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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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三)意向承租人须符合下列条件(由意向承租人在竞价文件中承诺,以项目负责人于公告截止日当日通过网站查询为准): (1)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结果为准); (2)未被列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以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结果为准); (3)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以中国失信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结果为准); (4)未被马鞍山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或曾被马鞍山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但本项目公告截止日不在不良行为记录披露期内(以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中"信用信息-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不良行为记分”查询结果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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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租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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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或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转借。 4.租赁期内,承租人需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承租人须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5.如承租人需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改造的,承租人须提前向委托方递交房屋改造方案,并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相关规定及政策对租赁房屋进行改造升级。装修改造期间的安全责任全部由承租人及其施工单位承担,对租赁房屋的装修改造须符合建筑设施相关规范要求,不得破坏建筑主体结构、外立面、承重墙、大梁以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的情形。如有发生,承租人须立即修复并承担费用和其他一切后果。租赁房屋的装修、改造费用及租赁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使用租赁房屋须自行办理营业执照、相关行政许可证、消防、环保、水电等手续。 7.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8.本项目合同五年一签,五年合同期满后,在不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如承租人履约良好且双方均同意续签,本项目合同可续签5年,续签的租金标准不低于原合同标准。 9.如合同期满不再续签或提前解约,承租人须保持房屋现状良好,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10.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11.成交人在合同签订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对标的房屋转租、分租或出借等相关广告信息,否则视同涉事转租行为,一经发现,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12.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房屋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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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租人的确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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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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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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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交纳 |
金额 |
2.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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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
意向承租人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的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汇入交易保证金(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账号:点击登录后可查阅点击登录后可查阅2)。意向承租人不得以现金形式且不得由他方代为交纳交易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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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登记 |
(一)意向承租人登记材料如下: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参考本公告附件3《登记材料格式》)。 3.承诺函(格式参考本公告附件3《登记材料格式》)。 4.交易保证金支付凭证及退还保证金声明函(格式参考本公告附件3《登记材料格式》)。 注:意向承租人须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准备登记材料,并按登记材料格式要求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 (二)意向承租人可自由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递交登记材料: 1.意向承租人在本项目公告期内工作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30至5:00前往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参与登记并递交材料。 2.意向承租人在本项目公告期内将登记资料扫描件通过邮件形式(PDF版)发送至指定邮箱(点击登录后可查阅),邮件标题须注明"项目名称+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 (三)登记截止时间结束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通知各意向承租人资格登记结果及参与竞价的相关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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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竞价 |
1.完成项目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由项目负责人将其信息录入系统,已完成登记程序的应当在获得账号密码后立即登录电子竞价网站(网址:点击登录后可查阅)修改初始密码。已经加入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竞价库的意向承租人可凭原账号登录。 2.修改密码后的意向承租人,再次登录系统,在项目选择界面中选中已登记的项目,点击"我要竞价”参与竞价。 3.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4.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2000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意向承租人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竞价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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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2.意向承租人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竞价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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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竞价后相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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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承租人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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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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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联系电话:0551-点击登录后可查阅。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授权委托书)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同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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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10年租金总价(扣除6个月免租金装修期)*0.1754%,租期内租金总价=成交年租金*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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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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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点击登录后可查阅、点击登录后可查阅),该公告内容为租赁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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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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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 |
联系人:刘工;联系电话:0555-点击登录后可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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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点击登录后可查阅转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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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刘工,联系电话:0551-点击登录后可查阅、点击登录后可查阅(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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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 |
联系电话:0512-点击登录后可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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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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