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6-03-06
地区:湖南
分类: 户外广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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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招标文件内容为: | 现修改为: |
| 技术参数中有要求"提供带"CMA”标志的检测报告,并附带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点击登录后可查阅)查询截图,加盖制造商鲜章进行佐证,不满足或未提供按无效响应处理”的相关条款。 | 提供带"CMA”标志的检测报告复印件,未提供视为负偏离。 |
| 原招标文件内容为: | 现修改为: |
| 跆拳道垫:三:技术参数——无第4条 | 新增第4条: ▲为了保证产品满足正规赛事要求,要求本产品需获得世界跆拳道联合会认证证书,提供认证书复印件 |
| 原招标文件内容为: | 现修改为: |
| 1、径赛电动计时系统(彩色版)(硬件):★为了保证产品满足正规赛事要求,要求本产品需要获得IAAF RDC认可证书,提供认证书复印件。 2、田径运动会管理系统(软件):★为了保证产品满足正规赛事要求,要求本产品需要获得IAAF RDC认可证书,提供认证书复印件。 3、径赛电子发令系统(硬件):★为了保证产品满足正规赛事要求,要求本产品需要获得IAAF RDC认可证书,提供认证书复印件。 4、田赛激光测距系统(硬件):★为了保证产品满足正规赛事要求,要求本产品需要获得IAAF RDC认可证书,提供认证书复印件。 | 删除该参数 |
| 原招标文件内容为: | 现修改为: |
| 7.支持镜头光圈电动调节或在软件内自行调整; 13.具备停表拍摄功能或多次连续拍摄功能,例如:在停止计时后实现软件自动计时,可再次启动拍摄; 14.具备实时判读的功能,例如:可以拍摄和判读同时进行,也支持远程判读; 15.图像自动裁剪的功能,例如:自动可去掉拍摄空白区,以便提高判读速度及准确性; | ▲7.支持在软件中电动调节镜头光圈;(需提供封面同时标有CMA、CNAS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复印件) ▲13.具备停表拍摄功能或多次连续拍摄功能,例如:在停止计时后实现软件自动计时,可再次启动拍摄;(需提供封面同时标有CMA、CNAS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复印件) ▲14.具备实时判读的功能,例如:可以拍摄和判读同时进行,也支持远程判读;(需提供封面同时标有CMA、CNAS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复印件) ▲15.图像自动裁剪的功能,例如:自动可去掉拍摄空白区,以便提高判读速度及准确性;(需提供封面同时标有CMA、CNAS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复印件) |
| 原招标文件内容为: | 现修改为: |
| ▲5、静态图像清晰度、运动图像清晰度、图像均匀性、大面积色彩还原、回扫线或闪频现象、灰阶表现力(伪轮廓现象),根据 SJ/T 11590-2016 LED 显 示屏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检测,各项指标均为评价优(需提供封面同时盖有ilac-MRA、CNAS章的权威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 ▲6、采用3D 数字梳状滤波和3D 数字图像降噪技术,可消除图像细节杂波干扰及锯齿现象,实现数字降噪,具有H2S宽动态处理技术(需提供封面同时盖有ilac-MRA、CNAS章的权威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 | 5、静态图像清晰度、运动图像清晰度、图像均匀性、大面积色彩还原、回扫线或闪频现象、灰阶表现力(伪轮廓现象)。 ▲6、采用3D 数字梳状滤波和3D 数字图像降噪技术,可消除图像细节杂波干扰及锯齿现象,实现数字降噪,具有H2S宽动态处理技术(需提供封面标有CNAS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复印件) |
| 原招标文件内容为: | 现修改为: |
| 第2.1款第(3)种情形:(3)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要求其在评标现场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第2.2款:2.2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不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恶意串通,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 第2.1款第(3)种情形:(3)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为异常低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要求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异常低价的情形见2.2条款。 2.2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2.2.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 2.2.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 2.2.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6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65%; 2.2.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2.2.1项至第2.2.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评审委员会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 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审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 2.3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不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恶意串通,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
| 原招标文件内容为: | 现修改为: |
|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要求其在评标现场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 投标人的报价属于异常低价的: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为异常低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要求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异常低价的情形见2.2条款。 |
| 原招标文件内容为: | 现修改为: |
| 1、所投产品(核心产品)获得国际田联出具的成绩认可证书的,得5分。 2、投标人或所投田径计时系统产品制造商须提供近三年(2022年12月至今),在省级及以上级别赛事中使用的反馈证明,每提供一项得2.5分,满分5分。 | 投标人或所投田径计时系统产品制造商须提供近三年(2022年12月至今),在省级及以上级别赛事中使用的反馈证明,每提供一项得2分,满分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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