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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县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第二次增补工程项目施工合同

更新时间:2026-02-03

地区:湖南

分类: 单位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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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信息


公告日期: 2026-02-03
发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中方县自然资源局
承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湖南新大陆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湘桂岩溶地湖南沅江、资江上游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怀化市中方县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第二次增补工程项目”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中方县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第二次增补工程项目
1.2 工程地点:中方县花桥镇
第二条 承包范围2.1 承包范围:包含本项目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中的全部施工内容,乙方需按要求完成整体施工任务。
第三条 施工工期3.1 合同工期:合同签订取得开工令当天进场施工,工期为30日。
3.2 工期调整:履约过程中,因设计变更、不可抗力及其他非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经甲乙双方书面签证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第四条 施工质量4.1 质量标准:严格按照国家现行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相关技术标准执行,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4.2 质量监督与整改:乙方需接受甲方及质量监督部门的全程监督检查。若施工中发现质量问题,经质量监督部门确认后,甲方书面通知乙方整改,乙方须在15日内出具有效整改方案并完成整改,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承包方式5.1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乙方按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完成全部施工任务,承担施工过程中的全部人工、材料、设备等相关费用。
5.2 工程量与价款调整:因工程施工的特殊性及不可预见性,需进行图纸变更或工程量调整的,最终工程量须经业主(甲方)、施工单位(乙方)、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共同核实确认。结算时套用乙方工程报价文件中的综合单价及相关规定计算,最终结算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10%,超出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工程总造价6.1 合同价款:本合同价款为乙方投标报价(含各项费用及综合单价,详见乙方投标报价书)。
6.2 价款金额:(大写)人民币一百零捌万三仟壹百捌拾陆元一角柒元整;(小写)¥点击登录后可查阅.17元。
6.3 最终结算:工程总工程款以中方县财政评审审计结果或甲方聘请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结算报告金额为准。
第七条 甲方责任7.1 技术资料提供:开工前向乙方提交施工图纸、说明书及相关技术资料各1份,确保资料完整、准确。
7.2 场地与协调:协助乙方确定现场材料堆放点及临时设施搭设地点;协调工程实施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单位、部门、居民及地方关系,协助乙方办理施工所需的各类手续及证件,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
7.3 弃土场地协调:负责协调落实弃土倒渣场地,保障施工顺利推进。
第八条 乙方责任8.1 施工管理:全面负责工程施工,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书、施工技术规范及操作规程组织施工,确保工程保质、保量、按期完工。
8.2 竣工资料提交:工程完工后,向甲方提交合格的竣工资料一式3份,资料需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要求。
8.3 安全与保卫: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及保卫工作,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治安管理,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及相关责任、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8.4 文明施工:施工人员须遵守当地民风民俗,做到文明施工,避免与周边居民发生纠纷。
8.5 分包管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承包的施工任务分包给第三方,否则视为违约。
8.6质量检测:按规定做好材料、试件的检测工作,确保检测结果合格,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
8.7民工工资保障:项目建设过程中,乙方不得拖欠民工工资,若引发劳务纠纷,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相关费用。
第九条 项目经理9.1 乙方任命张浩杰为本次工程项目经理,身份证号: 点击登录后可查阅点击登录后可查阅12。
9.2 项目经理职责:常驻施工现场(每月在岗时间≥22天),全面负责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管理及与甲方的日常沟通协调工作。
9.3 项目经理更换: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若擅自更换,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换回原项目经理。
第十条 工程结算支付及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10.1 工程款支付方式:本工程采用进度付款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具体支付节点如下:
(1)预付款:合同签订后15日内,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30%作为工程施工及农民工工资预付款,用于乙方购置施工材料、支付民工工资等;
(2)第二期进度款:乙方完成总工程量的80%(经甲方及监理单位核验确认合格后),甲方支付至合同施工费的80%;
(3)第三期进度款:工程经县级、市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且结算报告出具后,甲方支付至合同施工费的100%(扣除3%质保金后);
(4)质保金返还:质保金为合同施工费的3%,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满1年,经甲方确认无质量问题后无息全额返还。
10.2 支付要求:每次支付工程款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税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该笔工程款,且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
10.3 工程结算:乙方在工程竣工后15日内提交工程结算书及完整结算资料,报送甲方审定。
10.4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乙方负责本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备案、资金拨付及日常管理等全部事宜,严格遵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确保账户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因专用账户管理不当引发的一切问题,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11.1 验收前提:乙方完成全部工程内容,且竣工资料(含竣工图纸、施工记录、签证资料、检测报告等)齐备并经甲方审查合格。
11.2 验收程序:甲方在收到乙方竣工验收申请及合格竣工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县级自然资源、财政等相关部门开展验收工作;验收不合格的,乙方需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12.1 甲方违约责任:
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的,乙方有权暂停施工,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乙方损失(含人工、设备闲置费等)由甲方承担;
12.2 乙方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约定竣工日期完工的,自逾期第2个工作日起,按工程总造价的1‰/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需赔偿甲方实际损失;
(2)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乙方需无偿返工,直至合格,同时承担返工导致的工期延误责任;若返工后仍不合格,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且乙方需按工程总造价的1‰/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未按要求为施工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及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或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整改,整改期间工期不予顺延,且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3%的违约金;若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相关费用;
(4)擅自分包工程或更换项目经理的,按本合同第五条、第九条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工程保险与安全13.1 保险购置:乙方需在开工前为所有施工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及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额不低于100万元/人),保险期限覆盖整个施工周期,保险单复印件报送甲方备案。
13.2 安全管理:施工期间,乙方需严格遵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针对高空作业、边坡施工等危险环节制定专项安全方案,配备足额安全防护设备,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施工过程中的所有安全责任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14.1 不可抗力认定: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需经双方书面确认。
14.2 通知与报告: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需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并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不可抗力证明文件及损失报告。
14.3 责任与损失分担:因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延误或损失的,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造成的损失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分担,工期相应顺延。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与解决15.1 争议处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当地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仍不成的,甲乙双方均有权向项目所在地(中方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2 补充约定:未尽事项,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未约定的,以招标文件为准。
第十六条 合同份数与生效16.1 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叁份(原文档份数冲突修正,统一为陆份,满足双方及主管部门留存需求)。
16.2 生效条件: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工程质保期(1年)满且所有款项结清后自然失效。
第十七条 其他事项17.1 资料效力:本工程的施工图纸、说明书、图表、资料、双方会议记录、设计变更文件及其他经双方签证确认的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2 乙方管理:乙方应加强施工队伍管理,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要求,杜绝违规操作。
17.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名称(盖章):
中方县自然资源局 湖南新大陆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签订日期:202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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