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6-01-23
地区:重庆
分类: 房屋租赁经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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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名称 | |||
| 项目编号 | 点击登录后可查阅2286 | 租赁底价 | 353.0554 万元/年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1-23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6-02-05 |
| 标的所在地区 | 重庆市>市辖区>渝中区 | 资产类别 | 房产租赁 |
| 标的名称 | |||||
| 坐落 | 重庆市南岸区鹅公岩大桥东侧桥头 | 楼盘名称 | - | ||
| 租赁底价 | 353.0554 万元/年 | 租赁期限(年) | 5 | ||
| 租金支付方式 | 季付 | 免租期 | - | ||
| 租金递增方式 | 每年租金单价在上一年的基础上递增2% | 招租用途 | 包括但不限于汽车销售服务 | ||
| 产权证号 | - | ||||
| 楼层 | - | 结构 | |||
| 房屋证载用途 | - | 招租面积(㎡) | 10965 | ||
| 优先权人是否行权 | 是 | 移交时限 | 招租方自租赁合同生效且承租方付清标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及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后10个工作日内以届时现状移交标的(仅土地,不包括原承租方投资资产)。 | ||
| 是否存在租赁 | 是 | 原租赁期至 | 2026-01-31 | ||
| 评估/咨询/估价报告文号 | 渝证房咨报字【2025】第17号 | ||||
| 评估/咨询/估价基准日 | 2025-05-07 |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标的无产权证。 2、该标的交付仅为土地,不包含原承租方投资资产。 3、承租方在签订租赁租赁合同时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人,相关详情见附件《鹅公岩大桥东侧土地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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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踏勘联系人 | 黄老师 | 联系电话 | 点击登录后可查阅123 | ||
| 招租方名称 | 重庆市城投路桥管理有限公司 | |||
| 行为批准机构 | 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 评估备案机构 | - | |||
| 以下交易条件为招租的基本条件,是租赁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承租人在提出承租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招租文件和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 | ||||||
| 与租赁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承租方应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点击登录后可查阅/help/)两种方式办理意向登记,并交纳对应的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2、若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含优先权人),交易双方按照招租底价与合格意向承租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用互联网竞价方式(多次报价)确定承租方。优先权人要行权的,须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到重庆联交所办理意向登记并按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若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未办理意向登记或未按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的,均视为其放弃优先承租权。 3、为保护招租方和意向承租方的合法权益,招租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承租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招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承租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招租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承租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或未按租赁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承租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按合同约定转为首期租金或履约保证金,其余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4、意向承租方在提交承租申请时,须认真阅读并完全认可租赁合同(详见附件《鹅公岩大桥东侧土地租赁合同》)及本项目公告全部内容,并承诺成为承租方后,同意将按照本公告公示的租赁合同版本在约定时限内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5、本次租赁标的均严格按现状交易和移交。意向承租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涉及的相关政策规定并按照国家规定和租赁合同及公告的相关约定使用。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承租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完全了解标的现状及涉及的相关政策规定,已完成对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接受标的物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承租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拒签合同、拒付相关款项、放弃承租或退还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 6、承租方须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租赁场地,不得擅自将租赁场地转租、转让、分租他人,否则招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无条件收回租赁场地且不退还已交租金和履约保证金。若承租方分租、转租、转让的租金或费用高于本标的合同约定租金的,则形成的差价归招租方所有,招租方有权就该差价向承租方追偿。 7、在租赁期间,如遇招租方或招租方上级单位管理需要,以及规划、建设、市容管理、设施改造、政府行为、政策规定、公共利益需要以及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承租方接到招租方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内,自动完善相关手续,并无条件将场地交回给招租方,招租方不作任何补(赔)偿,清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费用按实际占用时间计算,并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如承租方不按时清场,逾期按日租金的2倍支付每日违约金,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场地占用费用按实际占用时间进行结算和支付。 8、意向承租方应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在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租金【3个月租金】和交易服务费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重庆联交所收费标准详见:点击登录后可查阅/News2017?id=204),剩余租金由招租方与承租方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9、意向承租方应租赁合同生效当日将履约保证金(100万元)支付至招租方指定账户。租赁期满如承租方无违约情形的,招租方将在标的清退手续完结后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如承租方违约或造成招租方损失,招租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0、标的移交前的相关费用由招租方负责,移交后标的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安装费、使用费,维修维护费、垃圾处置费及因自身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各种费用等)由承租方自行负责(需招租方名义缴纳的以招租方名义缴纳)。 11、本次交易涉及的其他税、费由招租方、承租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 12、本次招租面积系根据招租方自行测算面积取得,与实际面积可能存在误差,最终标的面积以现状交付为准,不因面积不符而影响成交结果。 13、备查资料:租赁合同、咨询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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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无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00.00 万元 |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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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 |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陈老师 | 联系电话 | 点击登录后可查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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