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6-01-17
地区:北京
分类: 小区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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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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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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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CY/04-0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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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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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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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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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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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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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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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分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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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办综合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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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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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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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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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定福庄东村三间房南街三号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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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他项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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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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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项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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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项权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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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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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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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影响标的的交易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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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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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标的的交易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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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出让期限(起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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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出让期限(终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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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出让期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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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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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出让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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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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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出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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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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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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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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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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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产权交易网站及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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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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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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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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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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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总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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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36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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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项目信息发布公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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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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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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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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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牌周期(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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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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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牌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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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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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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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方式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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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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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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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期限(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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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晚于信息发布期结束后三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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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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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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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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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取交易服务费后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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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法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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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方与受让方约定交易保证金不作为合同价款的,农交所在产权交易合同审核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扣取交易服务费后将交易保证金余额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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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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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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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交所保证金账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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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名称:北京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开户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务中心区支行 开户行简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商务中心区支行 账号:点击登录后可查阅点击登录后可查阅183 行号:点击登录后可查阅1192 备注:按照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对北京市交易场所交易资金监管要求,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交所”)交易保证金及合同价款接受北京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规范监管。北京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由北京市金融局批复成立,为北京市各类交易场所提供交易资金统一结算、客户资金存管等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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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价格(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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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36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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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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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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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款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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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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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出让相关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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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项目出让标的面积为:143.09平方米;房屋租金为人民币2元/平方米/日(租金按建筑面积计,不含物业管理费),无递增;租金年付,上付款,先付押金。 2.受让方需缴纳年租金的一定比例金额作为履约保证金,提前支付。用于保证受让方履行合同。租赁期间受让方拖欠租金或其他各项费用,出让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3.在合同期内,出让项目如遇征地、占地、拆违或其他原因拆除的,受让方将积极配合拆除工作,不享受拆迁补偿。 4.租赁期间,受让方实际使用产生的电、通讯、消防等费用,由受让方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收费标准自行承担,物业费由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缴纳,本租金不包含上述费用。 5.租赁期内不得进行违法建设。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不得擅自转包转租或擅自采取联营、合作等形式变相转包转租。不得将集体经营性用房担保贷款或借款,或作抵押帮助贷款或借款。 6.项目在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挂牌日期不作为合同起租日期,具体起租日期以实际签署的成交合同的约定为准,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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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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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让方须为北京市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 2.受让方在报名前须取得出让方签字确认并加盖双方公章《现场踏勘确认书》,作为报名受让的先决条件,一并提交农交所。 3.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中涉及行政处罚、黑名单信息中无不良记录。 4.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大于等于1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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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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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标的项目业态为文化传媒、创意设计、居民服务业,且符合市区禁限目录要求;出租用途为居民服务业。 2.该标的土地规划用途为建设用地(城市绿地),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该标的目前使用中,原合同2025年9月30日到期。若非原承租方成功受让,在合同到期后,由出让方于30天内负责清退现有承租方并保证房屋交割至新受让方,如因此产生纠纷或损失,由出让方全部承担。 3.项目四至为:东至4号楼4-4号底商;西至4号楼 4-2 号底商;南至小区南侧马路;北至小区内。 4.受让方纳税纳统地点需为北京市朝阳区。 5.该标的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办理不动产权利证书,受让方应自行了解出租标的相关手续状态并接受因此产生的风险。 6.意向受让方递交本项目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房屋状况及所有出租条件,自愿接受出租房屋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7.受让方违反合同约定提前退租的,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遇国家征地、拆迁等不可抗力,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受让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1)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让方和农交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出让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在缴纳交易保证金后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4)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给出让方造成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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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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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武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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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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