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10-27
地区:新疆
分类: 房屋租赁经营规划
点击收藏
| 项目编号 | N0125FCZZ250604-2 |
|---|---|
| 项目名称 | |
| 资产类别 | 房产 |
| 转让方名称 | 乌鲁木齐城投城建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 挂牌价格 | 62.96万元 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5 |
| 挂牌日期 | 2025-10-27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 |
| 转让说明事项 | 1.本次租赁广告设施总面积为2508㎡,其中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路北延5块高立柱广告牌总面积1080㎡,天山区新华北路与光明路交汇处(红山荟电子屏)1块面积295㎡,沙依巴克区马料地街与西山快速路交汇处(原西山饭店旁)遮挡牌面积361㎡,沙依巴克区青峰路加油站旁遮挡牌面积81㎡,水磨沟区温泉路与沿河路交汇处遮挡牌面积691㎡。 2.租赁期间,承租方负责广告设施的安全责任,对广告设施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确保设施安全美观、完好和正常使用,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3.在租赁期限内,如承租方需要对广告位进行升级、改造,应事先取得出租方审核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也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4.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或合法政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土地 / 空间被依法征收、广告经营权被收回、因城市规划 / 市容整治被责令拆除、行政命令限制使用、法律法规修订致履行不能等),且非因出租方过错导致广告牌完全无法使用、合同目的落空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租方需在收到解除通知后15日内,自行拆除、取回全部广告物料,将场地恢复至合同签订时原状(合理损耗除外),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因操作不当造成损失的,承租方需全额赔偿。出租方确认承租方已履行上述义务且无未结债务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剩余租赁费及履约保证金。除前述费用退还外,出租方无需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承租方无权主张其他费用、补偿或赔偿。 5.承租方发布广告前,需将确认无误的广告内容及文字信息等,提交出租方审核,经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出租方审核备案后,承租方可实行制作、安装及发布等事项。 6.本次租赁广告设施为单纯租金,不包含电费、设备使用费等其他费用。 7.本次评估结论为含增值税价。 8.意向承租方报名前须持双方盖章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及意向方报名资料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报名并缴纳保证金。 9.本项目公告内容是基于出租方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的披露,不代表交易所对公告内容及交易事项的承诺或保证。提醒意向承租方应当在报名前自行做好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自行了解标的资产是否满足承租后经营性质的需要,自行了解该租赁标的使用现状、规格型号、标的瑕疵等详细情况和产权瑕疵,自行实地考察租赁物现状(项目公告中披露的标的信息及照片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与其现状完全一致)等,意向承租方应充分并理性判断承租资产风险,并在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同时自愿进行报名。意向承租方承租后,因租赁资产瑕疵、产权争议、质量安全纠纷、合同效力纠纷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无法办理相关经营性手续而可能产生的任何纠纷和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新疆产权交易所无关。 10.其他详见《租赁方案》《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 |
我们能为您提供的服务
每日推送最新招标5000条24小时客服热线
请输入正确的手机号
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