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7-23
地区:湖北
分类: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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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编号:HBSJ-202303GL-点击登录后可查阅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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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条件 | ||||||||||||||||||||||||||||||||||||||||||||||||||||||||||||||||||||||||||||||||||||||||||||||||||||||||||||||||||||
十堰经镇坪至巫溪高速公路溢水至镇坪段(以下简称"本项目”)已由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十堰经镇坪至巫溪高速公路溢水至镇坪段项目核准的批复》(鄂发改审批服务〔2022〕449号)批准建设,初步设计已由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陕西省交通运输厅以《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十堰经镇坪至巫溪高速公路溢水至镇坪段初步设计的批复》(鄂交发〔2023〕63号)批复。项目所需建设资金来自企业投资和国内银行贷款,资金已落实。本项目招标人为湖北交投十巫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新洲特大桥钢主梁、钢锚梁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 |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2.1项目概况 | ||||||||||||||||||||||||||||||||||||||||||||||||||||||||||||||||||||||||||||||||||||||||||||||||||||||||||||||||||||
建设地点:湖北省十堰市、陕西省安康市 建设规模:本项目主线总里程长度84.928km(设断链2处)。其中湖北境内长度78.644Km(K0+000~K78+380),陕西境内长6.284Km(K78+380~K84+664.141)。全线设桥梁23758.35m/51座,其中特大桥7240.25m/5座,大桥16518.1m/46座;隧道49043m/30座,其中特长隧道18636m/5座,长隧道25127m/15座,中、短隧道5280米/10座;桥隧占比85.55%。设置互通式立交6处,其中枢纽互通2处,一般互通4处;匝道收费站4处,服务区2处,监控管理分中心1处。 其他:K14+563.5新洲特大桥是十堰经镇坪至巫溪高速公路溢水至镇坪段的控制性工程,桥址位于位于十堰市竹溪县新洲镇汇弯河与泉河交汇口。主桥采用地锚式独塔斜拉桥,桥跨布置为(139+340)+3×30m,全桥长569m。主塔采用整体式承台配大直径群桩基础,塔座高2.5m。承台尺寸为43.6×24.3×5.5m(横桥向×纵桥向×厚),下设26根直径2.8m的钻孔灌注桩,按端承桩设计。塔座采用C50,承台采用C40,桩基采用C35。过渡墩采用空心矩形墩、桩基础,引桥下部结构采用矩形墩、柱式墩及桩基础。本项目新洲特大桥的钢梁及桥面系附属工程钢结构等加工总重量约5364吨,钢主梁(含锚拉板、索导管、检查车轨道)总重约4523吨,钢锚梁(含牛腿)总重约343吨。主桥桥面系附属设施钢构件约497吨。(具体工程量详见招标工程量清单和图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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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招标范围 | ||||||||||||||||||||||||||||||||||||||||||||||||||||||||||||||||||||||||||||||||||||||||||||||||||||||||||||||||||||
招标范围:十堰经镇坪至巫溪高速公路溢水至镇坪段新洲特大桥钢主梁、钢锚梁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具体工程量详见招标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负责钢主梁(含纵、横梁、索梁锚固、压重箱、过渡梁等)、钢锚梁(含牛腿、锚垫板等)的材料(不含Q345qD、Q420qD、Q355、Q335B等钢板及型钢)采购、验收、钢材表面预处理(含车间底漆涂装)、下料、制造(含零配件)及现场缺陷的修补、节段匹配(含交安、机电等工程相关预焊件及其他附属构件),存放、运输交货、吊装配合等; (2)负责首件制、焊接等制造工艺的设计、评定及相关人员的培训; (3)负责梁段等结构件吊装就位后的逐节连接(焊接、栓接)、焊缝修补及配合涂装单位完成补涂等工作; (4)负责桥面系附属工程的所有钢结构件(包括防撞钢护栏、路灯灯柱底座及机电系统预埋孔(座)、排水与支座系统上的钢构件、人行道护栏等)的材料(不含Q345qD、Q420qD、Q355、Q335B等钢板及型钢)采购、验收、钢材表面预处理(含车间底漆涂装)、制造、运输、安装及人行道护栏的焊接安装、现场缺陷的修补等。 (5)钢梁检修养护系统(含检修道护栏、检查车及轨道)的材料(不含Q345qD、Q420qD、Q355、Q335B等钢板及型钢)采购、验收、钢材表面预处理(含车间底漆涂装)、制造、运输、配合安装、调试等。 (6)负责经招标人批准的涉及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景观工程、照明工程、航标工程、健康监测系统工程、机电工程及其他附属工程的钢结构件预留预埋工作。 (7)配合涂装施工单位按监理工程师及设计要求完成涂装工作。 (8)负责钢梁安装过程中的其他现场协助配合工作。 (9)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条款及招标图纸、技术规范中所涉及到的关于钢结构构件、桥面系附属工程等的所有钢结构的全部内容。 标段划分:本次招标共划分1个标段,标段名称为:SWNGL-1标段 计划工期:73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5-08-30 合同估算价:58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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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其他:1)钢锚梁应在2025年10月至2027年3月期间按监理工程师指示的时间分批提供(均指送达监理工程师指定位置);2)首批钢主梁梁段供应时间为2025年10月,全部钢主梁梁段在2027年3月之前供应完成(均指送达监理工程师指定位置);3)缺陷责任期2年。(具体交货时间以工程进度及监理工程师通知的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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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标人资格要求 | ||||||||||||||||||||||||||||||||||||||||||||||||||||||||||||||||||||||||||||||||||||||||||||||||||||||||||||||||||||
3.1本标段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最低资格条件见招标公告附录。 3.2本标段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1(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且最多允许中1个标。 3.4本次招标本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工程。 3.5本项目属性:项目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6其他要求:(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 (2)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 (3)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 (4)本招标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湖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单位、监理单位(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单位均不得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注:前述单位负责人指营业执照上标明的法定代表人;前述管理关系是指非股权关系的不同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前述控股关系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①根据《公司法》第两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 例1: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超过50%(以50.5%为例),此时A公司和B公司不得同时参与本招标项目同一标段投标; 例2: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超过50%(以50.5%为例),B公司持有C公司股权超过50%(以50.5%为例),此时A公司和C公司也不得同时参与本招标项目同一标段投标。 ②A公司和B公司分别持有C公司50%股份,A公司与C公司同时参与本招标项目同一标段投标时,应提供A公司不是C公司控股股东的证明材料,否则A公司不得与C公司同时参与本招标项目同一标段投标。 ③根据《公司法》第两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例:A公司持有D公司49%出资额或股份,B公司持有D公司31%出资额或股份,C公司持有D公司20%出资额或股份。以A公司和B公司为例,若B公司将其持有对D公司的表决权委托或授权A公司,使得A公司和B公司的持有D公司的出资额或股份总和(49%+31%=80%)大于50%,此时A公司不得与D公司同时参与本招标项目同一标段投标。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控股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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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招标文件的获取 | ||||||||||||||||||||||||||||||||||||||||||||||||||||||||||||||||||||||||||||||||||||||||||||||||||||||||||||||||||||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应当在湖北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下同)(网址:点击登录后可查阅)进行注册登记,并下载移动数字证书(CA)、电子营业执照或办理实体数字证书(CA)(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交易主体注册登记指南)。 4.2 完成注册登记后,请于2025年07月24日至2025年07月28日24:00时止(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移动数字证书(CA)、电子营业执照或办理实体数字证书(CA)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在所投标段免费下载招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下载招标文件(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招标(资审)文件下载指南)。未按规定从"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的,招标人 ("电子交易平台”)拒收其投标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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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投标文件的递交 | ||||||||||||||||||||||||||||||||||||||||||||||||||||||||||||||||||||||||||||||||||||||||||||||||||||||||||||||||||||
5.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5年08月13日 09时30分 5.2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移动数字证书(CA)、电子营业执照或办理实体数字证书(CA)登录"电子交易平台”,选择所投标段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投标人完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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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投标相关事宜 | ||||||||||||||||||||||||||||||||||||||||||||||||||||||||||||||||||||||||||||||||||||||||||||||||||||||||||||||||||||
招标人不组织工程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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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评标办法 | ||||||||||||||||||||||||||||||||||||||||||||||||||||||||||||||||||||||||||||||||||||||||||||||||||||||||||||||||||||
本标段招标评标办法采用双信封综合评分法。 | ||||||||||||||||||||||||||||||||||||||||||||||||||||||||||||||||||||||||||||||||||||||||||||||||||||||||||||||||||||
8.发布公告的媒介 | ||||||||||||||||||||||||||||||||||||||||||||||||||||||||||||||||||||||||||||||||||||||||||||||||||||||||||||||||||||
本标段招标公告同时在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点击登录后可查阅)、湖北省交通运输厅网站(点击登录后可查阅)、湖北交投电子采购平台(点击登录后可查阅/)(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 ||||||||||||||||||||||||||||||||||||||||||||||||||||||||||||||||||||||||||||||||||||||||||||||||||||||||||||||||||||
9.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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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7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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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1. 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并在"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2.证明材料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扫描件(各项证书扫描件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 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各项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 可不附)。 3.对于法人发生重组或变更且变更内容影响本次投标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附有法人重组或变更时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变更时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变更记录扫描件。 4. 投标人填报的"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的,以证明材料内容为准,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不属于重大偏差。 5.上述要求与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上述要求为准。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1.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近年财务状况表”,并在"财务会计报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2."注册资本”以营业执照中载明的注册资本的金额为准,若营业执照无法直接显示注册资本的,投标人需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含有注册资本信息的企业基础信息截图(若存在该情形时,请将截图附在"近年财务状况表”后)。 3.证明材料应附:2022 年、2023 年、2024年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附注)及由独立于投标人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应年度审计报告的扫描件。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上述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本部分资料附在"财务会计报表”中)。 4.投标人填写的"近年财务状况表”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的,以证明材料内容为准,投标人填写的"近年财务状况表”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不属于重大偏差。 5.上述要求与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近年财务状况表”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上述要求为准。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1.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近年完成的项目类似项目情况表”,并在"近年完成的项目类似项目情况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2."完成过”是指公路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已经完成或者市政、铁路等项目竣工验收已经完成,发包人(项目业主或项目建设单位,下同)质量评定合格。"独立完成”指非联合体业绩。"国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业绩。 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近5年指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止,其中: (1)公路项目业绩:以交工验收证书的签发时间(或项目已交工证明材料中明确载明的交工时间)为准。 (2)市政项目业绩:以竣工验收证书的签发时间为准。 (3)铁路项目业绩:以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和正式验收任一阶段证明材料的签发时间为准。 4. 近年完成类似业绩情况的业绩证明材料要求: (1)公路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应提供:以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 审核通过的为准,投标文件中直接附网页截图(投标人应以非注册用户身份查询,以注册用户登录后查询的网页截图资料不予认可);或同时提供:a.合同协议书;b.项目交工证明文件(若合同甲方为项目建设单位的,需提供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载明有交工时间的项目已交工证明材料;若合同甲方为土建施工总承包人的,需提供项目建设单位给土建施工总承包人出具的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土建施工总承包人出具的载明有交工时间的项目已交工证明材料)的扫描件。 (2)市政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应同时提供:a.合同协议书;b.竣工验收证书的扫描件。 (3)铁路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应同时提供:a.合同协议书;b.附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和正式验收任一阶段证明材料的扫描件。 如上述证明材料均无法表明上述要求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应提供该业绩的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否则该项业绩评标时不予认可。 5. 业绩的认定 与项目建设单位或土建施工总承包人或土建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部签订合同的业绩,视为有效业绩。其中项目建设单位是指项目法人或者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土建施工总承包人是指直接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土建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部是指由土建施工总承包人组建的,专门负责施工现场管理和组织施工工作的部门。除与项目建设单位或土建施工总承包人或土建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部以外的单位签订合同的业绩均不予认可。 6.本项目所称"钢结构”仅指钢箱梁或钢混组合梁或钢桁梁或钢桥塔(或索塔钢壳)或钢锚箱(或钢锚梁)。 7.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在对投标人进行施工业绩审查时,如果投标人是由若干直接被管理的子公司组成的母公司,其施工业绩仅以其系统登记单位或名义签署的合同计算,其直接管理的子公司业绩均不予考虑。如果投标人是某一母公司直接管理的子公司,其施工业绩亦不能以其母公司的名义计算。 8.投标人填报的"近年完成的类似业绩情况表”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的,以证明材料内容为准,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不属于重大偏差。 9.上述要求与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近年完成的类似业绩情况表”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上述要求为准。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1.本表中"近三年”是指2022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期前一日,以有效的判决书生效的时间为准,同一案件有多份判决书的以时间在后的为准; 2.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信誉情况承诺函”按给定的内容填写并提供《信誉情况承诺函》。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1. 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拟委任的项目经理资历表”,并在"拟委任的项目经理资历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2. 业绩证明材料应附: (1)公路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应提供:以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 审核通过的为准,投标文件中直接附网页截图(投标人应以非注册用户身份查询,以注册用户登录后查询的网页截图资料不予认可);或同时提供:a.合同协议书;b.项目交工证明文件(若合同甲方为项目建设单位的,需提供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载明有交工时间的项目已交工证明材料;若合同甲方为土建施工总承包人的,需提供项目建设单位给土建施工总承包人出具的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土建施工总承包人出具的载明有交工时间的项目已交工证明材料)的扫描件。 (2)市政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应同时提供:a.合同协议书;b.竣工验收证书的扫描件。 (3)铁路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应同时提供:a.合同协议书;b.附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和正式验收任一阶段证明材料的扫描件。 如上述证明材料均无法表明上述要求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或项目经理的任职情况,应提供该业绩的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否则该项业绩评标时不予认可。 3. 证书证明材料应附:(1)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2)有效的职称证。(3)项目经理建造师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址:点击登录后可查阅/home)的网页截图。截图信息应至少包括姓名、注册单位、注册编号、本次招标要求的注册专业、有效期,如截图信息不完整,视为建造师证书无效。(4)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上述主要人员2025年1月份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主要人员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拟委任的项目经理资历表扫描件。投标人无需提供建造师注册证书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资历表扫描件。 4.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近5年指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止,其中: (1)公路项目业绩:以交工验收证书的签发时间为准(或项目已交工证明材料中明确载明的交工时间)。 (2)市政项目业绩:以竣工验收证书的签发时间为准。 (3)铁路项目业绩:以静态验收、动态验收或者初步验收证明材料的签发时间为准。 5.与项目建设单位或土建施工总承包人或土建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部签订合同的业绩,视为有效业绩。其中项目建设单位是指项目法人或者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土建施工总承包人是指直接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土建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部是指由土建施工总承包人组建的,专门负责施工现场管理和组织施工工作的部门。除与项目建设单位或土建施工总承包人或土建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部以外的单位签订合同的业绩均不予认可。 6. 投标人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一信封其他材料”中的格式要求提供"主要人员到岗承诺函”,无论主要人员是否正在其他项目任职,提供了有效的"主要人员到岗承诺函”视为该人员可以到岗履约。 7.本项目所称"钢结构”仅指钢箱梁或钢混组合梁或钢桁梁或钢桥塔(索塔钢壳)或钢锚箱(钢锚梁)。 8.投标人填报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资历表”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的,以证明材料内容为准,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不属于重大偏差。 9.投标人必须按照上述要求填报相应的表格,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以证明其符合相应资格审查条件。 附录6 重大偏差一览表 第一个信封重大偏差一览表
第二个信封重大偏差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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