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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看守所北侧堆场矿产品转让项目

更新时间:2025-07-02

地区:浙江

分类: 道路保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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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编号 GR2025ZJ点击登录后可查阅
项目名称
资产类别 其他资产
转让方名称 浙江安吉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挂牌价格 3,960,000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10
挂牌日期 2025-07-02
交易方式 其他
转让说明事项 1.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竞买保证金50万元(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操作路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2.请各意向方认真阅读"浙交汇”平台报名时的必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本项目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交易合同(样稿)”等)。意向方一旦报名,视为已接受本项目的基本情况、重大事项揭示、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报名时的必读文件等所有披露信息及浙交汇平台公开发布的交易规则等相关信息,如果意向方对上述信息、规则理解有误导致的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及责任。 3.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将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3%,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4.本项目装车、运输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受让双方交易服务费均由受让方承担。 5.受让方必须在其被确定成交后2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签订《交易合同》前支付给转让方合同履约保证金20万元,履约保证金交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账户名称:浙江安吉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账户号码: 点击登录后可查阅点击登录后可查阅098;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安吉支行)。 如受让方未按《产权交易签约通知函》规定的时间内与转让方完成签约手续及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转让方同意延期的除外),视为其违约,受让方须承担以下违约责任:①受让方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扣除服务费后,作违约金处理);②如受让方逾期3日未签定《交易合同》及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转让方有权收回转让标的重新进行公开挂牌,如标的重新挂牌再行转让的成交价款低于原成交转让价款的,转让方有权要求原受让方补足差额。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受让方依约履行各项义务,无违约及违反维稳、安全、治安、消防、环保情况,受让方如期完成全部标的物的运输及现场清理工作,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转让方在2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如受让方逾期或其他因受让方原因造成违约无法履行合同的,受让方无权要求返还合同履约保证金。因受让方违约行为产生的经济损失,转让方均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减,扣减后如履约保证金不足原数额的,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补足,应当在收到受让方通知后5日内补足至原数额。 6.成交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款,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款。成交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户名:湖州市联合产权交易有限公司,账号:点击登录后可查阅点击登录后可查阅;开户行: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兴支行)。如受让方未按《交易合同》规定的时间向转让方指定账户缴纳转让成交款项的(转让方同意延期的除外),受让方须承担以下违约责任:①受让方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扣除服务费后,作违约金处理)及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②如受让方逾期3日未缴纳转让成交款项的,转让方有权收回转让标的重新进行公开挂牌,如标的重新挂牌再行转让的成交价款低于原成交转让价款的,转让方有权要求原受让方补足差额。 7.受让方竞得后不得变更签约人,交易合同(样稿)中除受让方相关信息及"成交价款”条款等手填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而不得修改。 8.转让公告发布后,转让方仍享有在限时竞价开始前撤回转让的权利,由此对竞买方造成的损失由竞买方自负,竞买方不得向转让方、湖州产权及"浙交汇”平台追索竞买保证金利息及其他任何费用与责任。转让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转让资料进行澄清、修正或补充,转让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转让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意向方参加报名及进行电子竞价的,均被视为已经知悉并接受认可该修正或补充。当转让文件的澄清、修正或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更正文件为准。 9.标的交割及清运事项: (1)装运安排:转让标的矿产品资源的装车及外运由受让方负责,并自行承担装车及运输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2)受让方的装运配合要求:受让方必须做好矿产品装运工作实施过程中与当地的沟通协调工作,处理好矿产品装、运衔接关系。受让方应当根据项目现场场地状况合理安排矿产品装载、运输并确保外运进度。场地内不提供临时周转堆场,转让标的矿产品须确保随装随运随清。受让方必须无条件服从转让方安排,遵守项目的施工制度和安全守则,在场内按规定线路运输。 (3)受让方装运延误处理:如因受让方配合不到位、运力调度不足等原因导致转让标的矿产品延误装运,转让方将书面告知受让方运输期限及相关要求,受让方应立即整改,若整改后仍未达到转让方要求,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交易合同》,且转让方有权立即自行处置剩余矿产品,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法律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4)受让方必须按照转让方要求将本项目所涉及必须外运的矿产品完成全部外运工作,该部分外运所产生的费用已在转让总成交价款中体现,均由受让方承担。如发现受让方有乱倒偷倒、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一经查实,除相关部门罚款外,另行按10000元/次的标准处以罚金,在履约保证金中抵扣,并勒令限时清除。因受让方运输设备超载或操作不当造成本地区路桥等基础设施损坏及道路污染等问题的,受让方必须负责清洗、抢修及赔偿。 (5)安全责任:受让方应对施工现场装运安全和文明施工负责,对运输全过程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承担全部责任,应向转让方明确项目负责人及安全员。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一切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6)自转让标的交割完成(以书面手续为准)之日起,转让标的的权属归受让方所有。受让方应自行承担转让标的妥善保管的责任和义务。交割日之后发生的转让标的物失窃、损毁等损失的情形,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7)标的交割的工作时间、人员登记严格服从转让方的管理。受让方应在在90天内完成全部标的的外运及现场清理工作(转让方同意延期的除外),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逾期将按每天10000元支付场地占用费,逾期10天(含)仍未完工的,剩余未外运矿产品视为受让方放弃,由转让方自行处置,由此产生的处置费用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受让方承担,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8)受让方应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矿产品交易合同》的规定,对施工场地采取降噪防尘措施,外运操作须降低对周边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运输矿产品车辆应根据相关管理部门要求,严格按照工程"三化车”进行管理,自行办理三证(清运证、工程处置证、通行证)及电子联单,方可实施运输,不得超载、超限,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抛、撒、漏、滴等现象发生,必须加盖或用油布密封防止撒漏,应注意公路保洁,备配降尘设备(车辆过水池和高压水枪),并承担所产生的所有费用。运输车辆凭安吉县矿产品运输管理单出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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