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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高新区水环境综合治理PPP项目第1次资审变更澄清与修改公告

更新时间:2022-06-25

地区:湖北

分类: 招投标网站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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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信息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2-06-25 阅读次数: 190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各潜在申请人:
宜昌高新区水环境综合治理PPP项目(项目编号:YCZ1431-202201-01G)于2022年6月15日发布了资格预审公告。根据采购人要求,现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关内容作如下更正:
一、提问部分
提问1:第二章申请人须知正文部分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3.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要求3.2.1纸质申请文件制作规定:"申请文件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或打印,申请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本项目申请文件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应采用胶包装订方式)。”疑问:请问申请文件正本是否需要彩色打印;申请文件副本是否可以由其正本复制(复印)后,封面加盖公章即可?
回复:正本文件不需要彩色打印,但需要加盖投标人鲜章。副本可以由其正本复制(复印)而成,副本封面需加盖牵头人鲜章。
提问2:资格预审文件中:3.申请人资格要求、第二章资格审办法、第五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等处涉及复印件、扫描件描述,复印件是否即为扫描件。
提问3:完成网上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是否即为报名成功?
提问4:资格预审文件封面是否由联合体牵头方加盖公章即可?
提问5:资格预审文件中所提到的"签章”是否为签字或盖章。
提问6:第五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p37页,请明确,授权委托书是否由联合体牵头单位委托授权即可,联合体其他成员单位无需再授权代理人。
提问7:第五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P3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封面如何落款及签字,是否由联合体牵头单位盖章?
提问8:资审文件中(包括封面、正文内容)如未明确由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盖章的,建议明确由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盖章即可,妥否?
提问9:申请文件中申请人是否写牵头人名称即可?
提问10: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3节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3.3项:申请文件的密封与标志要求所有申请文件的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申请人印章。请问密封袋的封口处加盖的是所有联合体单位印章?还是只加盖联合体牵头单位印章即可?
提问11:请问资格预审文件中申请人及落款是指牵头单位,还是指所有联合体成员?请问资格预审投标文件盖章,是联合体成员按分工提供资料各自盖章,再加盖牵头人公章?还是所有资料,联合体成员单位均需盖章?
提问12:"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3.申请人资格要求"和"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有限数量制)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2.2详细审查标准申请人业绩”中多处提到"提供上述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第五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封面、无违规违法申明、7-1企业信誉情况表”要求盖章。疑问: 除了联合体协议是全体成员盖章以外,其他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是否允许仅牵头方盖章即可?
提问2-12合并回复:资格预审文件涉及的复印件为原件复印件或者原件彩色扫描件均可。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申请人,以牵头单位完成网上下载资格预审文件视为报名成功。在制作申请文件时,除联合体协议书外,其他内容均由联合体牵头人(即申请人)签章(签字或盖章)即可。联合体协议书由联合体各成员方按照资审文件第五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中联合体协议书的要求提供。
提问13:"第五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八、技术文件组成1、技术文件目录(目录须涵盖下述所有资料页码清晰,以便查阅);”疑问: 该处要求技术文件需要编写页码,但招标文件对其他部分并未要求编写页码,这样容易造成投标文件页码混乱,建议取消编写页码。
提问14:鉴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技术文件较厚,是否可以分册装订。
提问13-14合并回复:为方便资格审查委员会查阅申请文件,请申请人自行考虑编写目录及页码,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若内容过多,可以分册装订。
提问15:第五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4-1"近3年财务状况表应附近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中关键页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审计报告中不含"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提供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关键报表即可。
提问16:P4:资格预审公告3.3中的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指的是哪三年?请明确。
提问17:P24: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2.3.1财务情况中的财务能力中"投标人最近财务年度末”中的具体年度请明确。
提问18: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第3节申请人资格要求3.3项要求:申请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单位)需提供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请问是提供财务审计报告关键页,还是全本?
提问15-18合并回复:财务情况说明书是指"财务报表附注”,近三年指上个年度往前推算三年,即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投标人最近财务年度末指2021年度,申请人按资审文件要求提供财务审计报告关键页且应能完全反映考核内容,并加盖公章。
提问19:第五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3-2"投标人主体资格及业绩资质证明文件需提供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根据2019年2月,相继下发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通知》,要求自2019年2月25日起在全国范围分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2019年底前实现完全取消,现已不再核发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是否可提供由银行机构开具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信息证明即可。
提问20:P41要求提供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但人民银行于2019年7月22日宣布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只有基本户存款信息。因此,建议提供银行开具的基本户存款信息即可,妥否?
提问19-20合并回复:提供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证明即可。
提问21:第五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4-2"拟投入的流动资金函”能否提供固定格式,若不能提供,请问要求申请人提供该函件是为了证明申请人具备何种能力,以方便投标人自拟格式?
提问2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目录:4-2拟投入的流动资金函,全文未提及该项内容,请问是否需要提供?若需提供,要求是什么?
提问21-22合并回复:不需要提供流动资金函。
提问23:第五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第四节近3年财务状况4-1项:近3年财务状况表最后一列近3年平均值,打横线项是否需要填写?
回复:可以不填写。
提问24:第五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p50页,本项目并未对奖项有要求,本页是否可删除?
回复:资审文件对奖项不作要求,如无法提供奖项证明申请人可以不填写。
提问25:"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3.申请人资格要求3.6”规定:申请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在"信用中国”网站,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平台”未被列入信用黑名单。(资格审查时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预审文件要求对所有申请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做好记录,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按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疑问:在"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平台”未被列入信用名单。如果申请人未在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平台备案,是否不需要查询。
回复:此条内容修改为:至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点击登录后可查阅)、中国政府采购网(点击登录后可查阅)查询,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资格审查时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预审文件要求对所有申请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做好记录,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按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
未查询到的单位,视为未被列入失信名单。
提问26:P23资格审查办法中申请人身份要求”单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建议明确: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的除外。
提问27:P4:"3.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请问: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是否可以组成联合体参与本项目投标。
提问26-27合并回复: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与本项目投标。
提问28:第一章3.5.2"单个项目以运维合同进行界定”,其中"运营合同”是否为PPP合同或特许经营合同。
提问29:P5,3.5.2:"申请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运维单位)近五年来(以投标截止日期往前推算,下同),承接过1个单个项目中累计有日处理能力5万m³/d及以上规模的污水厂(站)运营维护业绩(单个项目以运维合同进行界定,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请明确:如申请人的业绩为污水处理PPP项目业绩,申请人为该项目的投建营一体化中标人,未有单独的运维合同,仅有中标通知书和PPP合同,是否可以作为业绩证明材料?
提问28-29合并回复:申请人提供的PPP项目合同中应包含运营维护业绩内容且业绩规模达到相应要求,视为其满足该项业绩要求。
提问30:P24评分标准:请明确:如果某一个项目能同时体现设计、施工、运营的,能否同时分别作为设计、施工、运营业绩进行计分?
回复:若申请人提供的合同内容中包含相应规模要求的设计、施工、运营业绩内容,视为其同时满足设计、施工、运营业绩,可进行计分;若合同内容不能反映相应设计、施工、运营考核内容的,评委不予认可。
提问31:P24页2.3.2评分标准表内关于投资、设计、施工、运营业绩,评分标准的表述为"除资格条件业绩外”,请明确如果相关业绩已作为P4页"3.5业绩要求”认定的资格条件业绩,是否就不能算作P24页2.3.2评分标准表内,投资、设计、施工、运营的业绩?
回复:资格条件认定的业绩不再作为评分办法加分考虑因素。
提问32:由于涉及融资、建设等方案的编制,请招标人提供相应的最新的实施方案、设计文件(如可研报告等)、规划文件、批复文件等。
回复:以本次答疑提供的附件为准。
提问33:P5,申请人资格要求3.9:牵头方和施工方不得为同一法人单位。建议:此处的施工方应为具体负责施工的成员方,建议具备相应资质及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牵头方可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总承包的组建和管理。
提问34:P5:3.9条要求"本次资格预审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5家,包括联合体牵头人和联合体成员。牵头方和施工方不得为同一法人单位。”3.9条第(2) 款要求"由联合体牵头方报名,并负责处理联合体投标过程所有相关事宜,且联合体成员均应在项目公司中持股;联合体中限1家成员作为牵头方,牵头方在项目公司中必须控股且承担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和运营维护任务,承担施工职责的成员单位最多不超过2家。”疑问: (1) 该两条表述既要求联合体牵头方承担建设任务,又要求牵头方和施工方不得为同一法人,表述前后矛盾。(2)关于"牵头方在项目公司中必须控股”目前大多数PPP项目已不要求牵头方在项目公司控股,文件中关于的表述不利用项目良性竞争。建议: 删除"牵头方和施工方不得为同一法人单位”。
提问33-34合并回复:删除申请人资格要求3.9:"牵头方和施工方不得为同一法人单位”相关描述。
提问35:"资格预审公告3.12本次资格预审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5家,包括联合体牵头人和联合体成员。牵头方和施工方不得为同一法人单位。”中明确牵头方与施工方不得为同一法人单位,但3.12(2)中:"联合体中限1家成员作为牵头方,牵头方在项目公司中必须控股且承担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和运营维护任务,承担施工职责的成员单位最多不超过2家。”请明确牵头方是否参与项目建设和运营。
提问36:"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3.申请人资格要求3.9”和"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有限数量制)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2.2详细审查标准联合体申请人”规定:本次资格预审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 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5家,包括联合体牵头人和联合体成员。牵头方和施工方不得为同一法人单位。本项目的投标人如以联合体形式参与,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本项目采用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必须按预审文件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方和联合体成员的主要权利和义务、职责与分工;(2)由联合体牵头方报名,负责处理联合体投标过程所有相关事宜,且联合体成员均应在项目公司中持股;联合体中限1家成员作为牵头方,头在项目公司中必须控股且承担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和运营维护任务,承担施工职责的成员单位最多不超过2家。疑问:"牵头方和施工方不得为同一法人单位。”与"牵头方在项目公司中必须控股且承担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和运营维护任务。”对牵头人是否为施工方相矛盾,请问"牵头方在项目公司中必须控股承担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和运营维护任务。”中的"建设”是否指建设管理而非施工?实际意思是牵头方在项目公司中必须控股且承担项目的投融资和运营维护任务?
提问35-36合并回复:
"牵头方在项目公司中必须控股且承担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和运营维护任务。”现修改为"牵头方在项目公司中必须控股,社会资本(牵头方及联合体其他成员单位)承担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和运营维护的相关任务,并承担相应风险。”
提问37:资格预审文件中关于项目资本金及股权结构的表述为:本项目总投资为23.831190亿元。为考量社会资本方的综合实力,同时确保本项目能够得以顺利实施,自有资金比例暂定为项目总投资的20%,约为4.771亿元。项目公司由政府出资方(政府出资方代表为宜昌高新城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社会资本方共同组建,注册地为宜昌高新区。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资本方共同协商确定,暂定为4.77亿元。问:为明确概念,建议将上述自有资金描述为项目资本金;另外注册资金金额过高,不利于资金的整体使用效率,建议改为1亿元。
回复:按此次更新的资格预审文件为准。
提问38:资审文件P3资格预审公告中,2.6项目资本金及股权结构中,项目公司由政府出资方(政府出资方代表为宜昌高新城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然而在资审文件P32,"三、建设要求”中的"6.项目资本金及股权结构:”中项目公司由政府出资方(政府出资方代表为高新区农业林业水利管理服务中心),两个地方写的政府出资方代表名称不一致,请明确政府方出资代表。
回复:政府出资方代表为宜昌高新城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提问39:P24评分标准融资能力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有效期内的授信合同(协议)复印件,但备注中又表示证明材料可以为"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基金、信托、证券)出具的授信额度(在有效期内)”,表述可能需进一步明确。考虑到大部分银行向企业提供的不一定是授信合同或协议,也可能是其他的授信证明,因此建议招标人明确:投标人提供的融资能力证明材料可以为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基金、信托、证券)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授信合同或协议或证明。可否?
提问40:P242.3.1评分标准融资能力中,"投标人银行授信额<20亿元得0分..若为联合体投标,则须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供。”按本项目资格预审文件要求,联合体各成员均须参加本项目的投资,且承担连带责任。融资能力考核联合体牵头单位是否不合理,建议调整为"若为联合体投标,则须由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提供”。
提问41:招标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第2.3条评分标准中"融资能力”"投标人银行授信额<20亿元得0分;20亿元≤投标人银行授信额<30亿元得6分;30亿元≤投标人银行授信额<40亿元得8分;40亿元≤投标人银行授信额,得10分。(投标人需提供在有效期内的授信合同(协议)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若为联合体投标,则须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供。”本项目总投为23.8亿,授信额度需40亿满分是否合理,且需要联合体牵头方一家提供,各联合体方对本项目会承担连带责任,是否应为联合体各方提供均可。
提问42:P24:2.3.1评分标准中关于融资能力中银行授信额偏低,为更能充分体现出社会投资方的实力,便于业主选择最优的投资方,保障该项目的顺利实施,建议该银行授信提升至100亿以上为满分。
提问43:"第三章 资格审查办法(有限数量制) 2.3评分标准 2.3.1评分标准财务情况融资能力”规定:投标人银行授信额<20亿元得0分;20亿元≤投标人银行授信额<30亿元得6分;30亿元≤投标人银行授信额<40亿元得8分;40亿元≤投标人银行授信额,得10分。(投标人需提供在有效期内的授信合同 (协议)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若为联合体投标,则须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供。注: 融资能力证明材料可以为:①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出具时间需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日前1个月内) ;②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基金、信托、证券)出具的授信额度(在有效期内)。疑问: 每家公司融资贷款方式各不相同,我公司通过母公司的授信进行融资贷款,是否可以提供控股母公司的授信参与评分?
提问39-43合并回复:按此次更新的资格预审文件为准。
提问44:"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有限数量制) 2.3评分标准2.3.1评分标准财务情况融资能力”规定:投标人银行授信额<20亿元得0分;20亿元≤投标人银行授信额<30亿元得6分;30亿元≤投标人银行授信额<40亿元得8分;40亿元≤投标人银行授信额,得10分。(投标人需提供在有效期内的授信合同 (协议) 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若为联合体投标,则须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供。注: 融资能力证明材料可以为:①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出具时间需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日前1个月内) ;②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基金、信托、证券)出具的授信额度(在有效期内)。疑问:授信合同(协议)复印件是已经中标落地的项目银行才会签订授信合同。根据本评分原则,是否确定证明文件是授信合同?
回复:证明文件为能反映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给出授信额的相关文件。
提问45:"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有限数量制) 2.3评分标准2.3.1评分标准财务情况融资能力”规定:投标人银行授信额<20亿元得0分;20亿元≤投标人银行授信额<30亿元得6分;30亿元≤投标人银行授信额<40亿元得8分;40亿元≤投标人银行授信额,得10分。(投标人需提供在有效期内的授信合同 (协议)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若为联合体投标,则须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供。注:融资能力证明材料可以为:①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出具时间需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日前1个月内);②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基金、信托、证券)犋的授信额度(在有效期内)。疑问:本项目总投资仅23个亿人民币,超出本项目投融资总额度的授信没有任何意义,且并不合规。同时,融资额度达不到项目23个亿要求的公司本身也无法实施本项目,建议将本项加分上限条件设为23个亿;同时授信额度只是银行对公司的授信,并不代表银行会给本项目实际的融资贷款,实际的融资贷款银行同样要审核项目,因此建议采用银行出具的正式的贷款意向函的额度作为评分依据,此函具备法律效应,代表银行愿意为本项目贷款,更适合项目的考核初衷,也具有实际的意义,应该纳入评分条件,否则有失公允。投标人获得贷款意向金额<10亿元得0分;10亿元≤投标人获得贷款意向金额<15亿元得6分;15亿元≤投标人获得贷款意向金额<23亿元得8分;23亿元≤投标人获得贷款意向金额,得10分。(投标人需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贷款意向函原件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若为联合体投标,则须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供。注: 融资能力证明材料为:银行出具的正规贷款意向函。
回复:按此次更新的资格预审文件为准。
提问46:资格预审文件中第24页2.3.1评分标准中"财务能力:投标人最近财务年度末企业净资产不少于20亿元的得基准分1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亿元加1分,不足10亿元按照内插法计分,本小项满分9分。(需提供第三方审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按此条要求净资产需达到100亿元则得满分,该项目总投资23.831190亿元,要求超总投资4倍有余,该要求提否过高?建议修改为"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亿元加1分...”
提问47:P242.3.1评分标准财务能力中,"投标人最近财务年度末企业净资产不少于20亿元的得基准分1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亿元加1分,不足10亿元按照内插法计分,本小项满分9分。”本项目总投资规模23.8亿元,本评分项满分条件为净资产不低于100亿元,是否不合理。建议按净资产不少于20亿元为满分进行调整。
提问48:财务能力中要求"投标人最近财务年度末企业净资产不少于20亿元的得基准分1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亿元加1分,不足10亿元按照内插法计分,本小项满分9分。”是否合理,本项目总投23.8亿。净资产要求是否过高,20亿满分更为合理。
提问49:"第三章 资格审查办法(有限数量制) 2.3评分标准 2.3.1评分标准财务情况财务能力”规定:投标人最近财务年度末企业净资产不少于20亿元的得基准分1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亿元加1分,不足10亿元按照内插法计分,本小项满分9分。(需提供第三方审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注: ①净资产以投标人最近年度经有审计资格单位审计的财务报告(含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净资产额为准;②若为联合体投标的,净资产按以下办法进行认定:净资产=Σ(各投标人净资产×出资比例)/99%,出资比例以联合体协议的出资比例为准。疑问: 财政部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同时,本项目总投资不到25个亿,而此项评分得满分需要近100亿净资产,要求过高,不符合本项目的实际条件,此打分项不合规。建议将净资产设置为21亿得1分,30亿得满分,每增加1个亿得1分,最多得9分。
提问50:P24: 2.3.1评分办法表中关于企业财务能力的要求只提出了净资产要求,未提出资产负债率的要求。疑问:根据以往PPP项目经验,部分PPP项目正是由于投资企业资产负债率过高导致后续项目融资落地困难,不设置该条件不利用筛选出更具实力的投资人,可能会影响项目后续项目融资工作,建议在评分办法的企业财务能力中设置资产负债率评分条款。建议修改为:投标人2021年度末企业资产负债率在75% (含) ~80% (不含)之间的得1分,资产负债率低于70% (含) ~75% (不含)的得3分,资产负债率低于70% (不含)的得5分,其余不得分。本小项满分5分。注:①资产负债率以投标人2021年度经有审计资格单位审计的财务报告(含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率为准;②若为联合体投标的,需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供。
提问46-50合并回复:按此次更新的资格预审文件为准。
提问51:资格预审文件第22页2.2详细审查标准-申请人业绩:"申请人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运维单位)近五年来(以投标截止日期往前推算,下同) , 承接过1个单个项目中累计有日处理能力5万m3/d及以上规模的污水厂(站)运营维护业绩..”第24页2.3.1评分标准-项目业绩-运营业绩:"申请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运维单位)近五年来(以投标截止日期往前推算,下同) , 累计有日处理能力5万m3/d及以上规模的污水厂(站)运营维护业绩的得5分,本小项满分5分。 本条意在考察申请人运营能力,如申请人拥有众多污水处理厂运营项目, 完全有能力运营污水处理厂, 但由于管理制度原因,污水处理厂均由申请人下属企业(控股的子企业、孙企业)名称签订项目合同,请问能否修改为"申请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运维单位)及申请人控股子企业(孙企业)近五年来....”
回复:申请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运维单位)及申请人控股企业业绩均可作为申请人业绩,需提供企业间控股关系的证明文件。
提问52:资格预审文件中表述运营业绩证明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如资格预审文件第22页2.2详细审查标准-申请人业绩、24页2.3.1评分标准中项目业绩-运营业绩),如某项目直接以协议方式获得运营权,特殊情况无中标通知书,但却是拥有运营业绩,请问能否出具加盖公章的业主证明和合同复印件证明业绩?
回复: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业主盖章证明文件)和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提问53:资格预审文件中第24页2.3.1评分标准中"投资能力:申请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单位)近五年来(以投标截止日期往前推算,下同)(以申请截止日期往前推算)在中国大陆地区具有一个市政工程-污水处理类或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类PPP项目(以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PPP项目管理库中的项目截图显示的类别为准)业绩得2分,最多得6
分。”本条重点在考察申请人的投资能力,目前市场上投资项目可采用多种商业模式,不局限于PPP,且联合体成员组成一个整体,承担连带的责任与义务,拥有的业绩也可视为整体的一部分。请问是否可以将本条要求变更为:"申请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单位)近五年来在中国大陆地区每具有一个市政工程类或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投资项目业绩得2分,最多得6分。”
回复:按此次更新的资格预审文件为准。
提问54:申请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施工单位)近五年来(以投标截止日期往前推算,下同),在中国大陆地区至少承接过1个单个合同建安费(或工程建设费或工程建筑安装费)不少于10亿元市政公用类施工业绩(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提供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投资额与建安费要求是否矛盾,施工单位建安费是否应低于9亿,6亿或其他额度。或者统一为承接过1个单个投资额不低于9亿的市政项目的施工任务。同理,2.3.1评分标准中施工业绩要求"除资格条件业绩外:近五年来(以投标截止日期往前推算,下同),在中国大陆地区承接过1个单个合同建安费(或工程建设费或工程建筑安装费)不少于于10亿元市政公用类施工业绩得5分,本小项满分10分。”投资额与建安费要求是否矛盾,施工单位施工业绩建安费是否应低于9亿,6亿或其他额度。或者统一为承接过1个单个投资额不低于9亿的市政项目的施工任务。
回复:投资额按此次更新的资格预审文件为准。
提问55:P23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有限数量制)2.2条申请人业绩要求第4条中,"..在中国大陆地区至少承接过1个单个合同建安费(或工程建设费或工程建筑安装费)不少于10亿元市政公用类施工业绩(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提供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本项目分6个独立子项目,其中投资额度最大的项目为长江(高新区白洋园区)临江生态治理工程,项目总投约7亿元,建安费按80%计算约为5.6亿元,建议施工业绩额度调整为单个项目不低于6亿元。
提问56:P242.3.1评分标准施工业绩中,"近五年来(以投标截止日期往前推算,下同),在中国大陆地区承接过1个单个合同建安费(或工程建设费或工程建筑安装费)不少于10亿元市政公用类施工业绩得5分,本小项满分10分。”根据本项目投资业绩额度不低于9亿元,施工业绩额度设置为不低于10亿元是否不合理,建议按投资业绩额度的70%设置施工业绩额度,即施工业绩额度设置为不低于6亿元。
提问55-56合并回复:资格业绩要求第4条、和评分业绩2.3.1评分标准中,施工业绩单个合同建安费设置为不低于6亿元,若不能完全反映上述考核内容的,需提供其他相应证明文件。
提问57:P24: 评分标准施工业绩中"除资格条件业绩外:近五年来(以投标截止日期往前推算,下同),在中国大陆地区承接过1个单个合同建安费(或工程建设费或工程建筑安装费)不少于10亿元市政公用类施工业绩得5分,本小项满分10分。(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提供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未明确市政类项目的类别。疑问: 该条表述中,市政类表述过于宽泛,未明确市政类项目的类别,将导致具备市政道路或其他不具备水环境治理及污水处理厂施工业绩的施工企业也能入围项目资格预审,且1个施工业绩即可得到满分,该条件的设置不利于筛选出更具备相应施工能力的企业,建议明确为污水处理类或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类施工业绩,增加业绩数量以筛选出更具备相应能力的企业。建议修改为: 1、投标人具有2017年1月1日以来项目总投资超过20亿元(含)的PPP水环境综合整治或黑臭水体整治或城乡污水设施项目的施工业绩的,每具有一个业绩得3分;投标人具有2017年1月1日以来项目总投资超过10亿元(含)小于20亿元的水环境综合整治或黑臭水体整治或城乡污水设施项目的施工业绩的,每具有一个业绩得2分;3、投标人具有2017年1月1日以来项目总投资超过5亿元(含)小于10亿元的水环境综合整治或黑臭水体整治或城乡污水设施项目的施工业绩的,具有一个业绩得1分;注: (1)本项最多得分8分;(2)投标人须提供以下文件:①投标人须提供PPP项目合同或施工合同,若PPP项目合同或施工合同无法体现水环境综合整治或黑臭水体整治或城乡污水设施项目内容的,须同步提供能证明项目内容的书面证明材料(可提供项目批复、投标文件、有关图纸,并附相关说明,由该项目行政主管部盖章确认;或由该项目所在地县(区)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且PPP项目业绩需纳入中国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内;②项目总投资以PPP项目合同或施工合同为准,日期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③投标人提供的业绩如为联合体中标的,则须另提供联合体协议等证明文件,若联合体中承担建设(施工)职责的成员为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则需提供本单位承担的施工内容证明;④如为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承担施工责任的成员提供的业绩为准;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中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联合体投标的加盖头方公章)。
提问58:"3.5.1申请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单位)近五年来(以投标截止日期往前推算,下同) ,在中国大陆地区至少承接过1个市政工程类或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类(以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PPP项目管理库中的项目截图显示的类别为准)的PPP项目,项目投资额不少于9亿元(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提供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疑问:该处要求业绩是1个市政工程类业绩,评分标准里要求的业绩是市政工程类中的污水处理类或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类,因此该处提到的1个市政工程类也是特指污水处理或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类?
提问57-58合并回复:按此次更新的资格预审文件为准。
提问5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项目资格预审公告3.3条中申请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单位)需提供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且该三年不能出现亏损。如申请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成员该三年均不能出现亏损。(提供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及资格预审文件P242.3.1财务能力评分项均不符合财政部令第87号相关要求,建议将相关条款进行调整。
回复:按此次更新的资格预审文件为准。
提问60:"第五章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5-2近5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备注(3)"规定:本表后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的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供的资料应能完全反映上述考核内容,不能完全反映上述考核内容的,提供业绩的补充证明资料必须是工程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复印件,否则无效。)其中招标发包的工程应附中标通知书。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疑问: 请问提供的业绩补充材料是否可以提供业主证明?
回复:可以。
二、本项目资格预审文件作了修改,请各申请人及时下载答疑资审文件并严格按照此次答疑发布的资审文件编制申请文件。
三、本项目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申请截止时间)修改为2022年7月12日上午10时00分。递交地点为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宜昌市城东大道2号)七楼701室。
四、本次澄清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更正公告与招标文件表述不一致之处,以本次更正公告内容为准。
采购人: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林业水利管理服务中心
联系人: 黄强
联系电话: 0717-点击登录后可查阅
联系地址:宜昌市发展大道55号
采购代理机构:湖北兴焱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 高开华
联系电话:0717-点击登录后可查阅-8040
联系地址:宜昌市中南路35号兴发广场A座写字楼5楼
日期:2022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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